关于第20870844号“YAMA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6 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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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70844号“YAMA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67号
申请人因第20870844号“YAMA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0478号“YAMAH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70884号“YAMAHA”商标、第5154017号“YAMAHA”商标、第8477838号“YAMAHA”商标、第7929570号“YAMAS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存在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明确同意申请商标共存注册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介绍复印件、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证据复印件、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雅马哈株式会社(YAMAHA CORPORATION)所有,引证商标五为山佐时计计器株式会社所有。雅马哈株式会社(YAMAHA CORPORATION)与山佐时计计器株式会社均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共存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雅马哈株式会社(YAMAHA CORPORATION)、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山佐时计计器株式会社均已同意申请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存在差异,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马君丽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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