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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208595号“莫斯利安MOSIL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16 10:15:48    0670网络整理    2909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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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208595号“莫斯利安MOSILIA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857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市伙伴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5月30日对第14208595号“莫斯利安MOSI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6888921号“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为广大消费者熟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引证商标为牛奶、牛奶制品、酸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极为相近,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且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属日常消费品,其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
  1、相关商标信息。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3、光明乳业简介及“莫斯利安”商标品牌理念及申请人营业执照。
  4、“莫斯利安”产品销售发票及销货清单、广告合同、审批单、播出证明、广告费发票及相关报道、行业排名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5、关于申请人推出“莫斯利安”酸奶的相关报道。
  6、“莫斯利安”酸奶产品包装审批单。
  7、光明莫斯利安赞助五月天演唱会门票。
  8、申请人、“莫斯利安”酸奶、“莫斯利安”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9、申请人被侵权和维权资料。
  10、百度百科关于“世界食品品质评鉴大会”、“国际乳品联合会”的词条解释及中国官方网站网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集专业生产清洁用品、化妆品等精心化工产品,罐用板材轧制、印刷等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莫斯利安”作为一个地名,申请人对其无独创性,故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的差异。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关联,不会产生市场混淆。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引证商标申请驰名商标值得商榷,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1、百度百科关于莫斯利安、莫斯利安村的信息介绍。
  2、被申请人第30类“莫斯利安”相关商标资料。
  3、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通告。
  5、申请人及引证商标负面新闻报道。
  6、争议商标使用的证据资料等。
  申请人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牛奶、牛奶制品、酸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1、申请人获得的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4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酸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于1996年10月7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不含熟食卤味),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巴氏杀菌乳(含益生菌)、酸乳(含益生菌)、乳制品【液体乳】(调制乳、灭菌乳)、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从事相关产业的技术、人员培训和牧业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由德勤华永会计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1年、2012年、2013年度审计报告可证明申请人的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等经济指标。申请人提交的由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申请人产品产量等情况。
  5、申请人提交的由德勤华永会计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六税务所、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一税务所等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缴款凭证、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等显示,申请人在2011年度共计缴纳税款3021.74万元,2012年度共计缴纳税款8419.07万元,2013年度共计缴纳税款23382.12万元。
  6、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等显示,申请人的销售区域包含有甘肃、广西、海南、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江苏、辽宁、青海、上海、江西、山东、浙江、北京、广东、湖南等全国大部分省市地区。
  7、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广告和发票等显示,申请人通过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江苏电视台等)、期刊(周末画报等)、广播电台(湖北广播电台、浙江广播电台等)、展会(中国国际食品博览会、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等多种形式对引证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收入等审计报告和广告投放合同、纳税证明及获奖证书等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具有较高的销售额,且通过电视台、期刊、广播电台、展会等多种形式对引证商标及其产品进行广泛宣传。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宣传使用,引证商标在牛奶、牛奶制品、酸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临近地域,对此理应知晓。争议商标“莫斯利安MOSILIAN及图”与引证商标“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高度近似,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李晓力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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