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84148号“极客教育GEEK Y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6 10: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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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84148号“极客教育GEEK Y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884号
申请人因第20784148号“极客教育GEEK Y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51118号“极客空间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35196号“极客工厂J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74913号“极客厨房现代烹饪技术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70657号“极客创业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007277号“极客眼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45903号“极客公开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149025号“极客制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834234号“极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587698号“极客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823159号“极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在申请注册时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七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130984号、第13103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十均含有显著识别中文“极客”,且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十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片制作、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十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十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十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六、七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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