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99804号“华晨宏业 HSH BRILLIANCE BR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6 10: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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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99804号“华晨宏业 HSH BRILLIANCE
BR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921号
申请人因第20799804号“华晨宏业 HSH BRILLIANCE 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64027号“泓盛 HSH”商标、第6555773号“好生活 HSH”商标、第14502806号“衡水湖 HSH”商、第20663120号“HSH及图”商标、第1979989号“光照 BRILLIANCE及图”商标、第4668043号“华晨汽车 BRILLIANCE AUTO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姚晓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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