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063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934号
申请人因第207063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47409号“BAILIWEIYE及图”商标、第571855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且均易被识别为大写的字母“B”,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玩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姚晓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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