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9059号“金佳传媒JINJIA.MED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61号
申请人因第20749059号“金佳传媒JINJIA.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79610号“金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且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518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企业商号一致,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以上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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