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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49060号“金佳传媒 JINJIA.MED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6 11:43:21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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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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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49060号“金佳传媒 JINJIA.MED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59号

   

  

申请人:上海金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成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9060号“金佳传媒 JINJIA.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2385号“金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09466号“金佳KIN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519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呼叫、显著部分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企业商号一致,经过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金佳传媒软件V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一、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作出的申请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除网络通讯设备以外的其余商品。二、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7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以上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器联接器、成套无线电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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