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6922号“泰舒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6 1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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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6922号“泰舒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909号
申请人因第20976922号“泰舒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57617号“舒安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再类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医用气体、消毒剂、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制剂、防蛀纸、卫生垫、失禁用尿布、橡皮膏、牙填料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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