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58668号“本源天聚ORIG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6 1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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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58668号“本源天聚ORIG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911号
申请人因第20658668号“本源天聚ORIG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89535号“金本源JINBENYUAN”商标、第13106199号“本之源”商标、第18222277号“本源”商标、第11392213号“本源BENYUAN及图”商标、第7742318号“本源堂BENYUANTANG及图”商标、第19084946号“百年本源”商标、第19084986号“百年本源”商标、第19323009A号“源本”商标、第18282102号“聚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字形、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药草、净化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药草、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本源天聚”、英文“ORIGIN”及图形部分组成,其中文字“天聚”为篆书形式。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本源天聚”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金本源”、引证商标二“本之源”、引证商标三“本源”、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认读汉字“本源”、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认读汉字“本源堂”、引证商标六、七“百年本源”、引证商标八“源本”、引证商标九“聚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九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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