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963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7 07: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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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963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940号
申请人因第20796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16052号“龙城国际INTERNATIONAL DRAGON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77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存在诸多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另,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若其最终被撤销,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官网信息、类似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录像带、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游戏卡、计算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整体印象、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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