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62998号“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648号
申请人因第20962998号“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6596号“YOUR 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处地域不同,两商标使用服务的消费群体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S”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 M&S YOUR”,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演出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属不同地域,两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悦
牛三毛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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