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05070号“森活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7 09: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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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05070号“森活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858号
申请人因第20805070号“森活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32179号“森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店面及产品图片、宣传单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昔、植物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森活健康”,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森活”,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有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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