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7538号“深港 车生活 SHENGANGCAR&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7 09: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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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77538号“深港 车生活
SHENGANGCAR&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38号
申请人因第20677538号“深港 车生活 SHENGANGCAR&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95003号“深港在线 WWW.SZHK.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截图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文字“深港”,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被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导致对服务来源的误认、混淆,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并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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