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99706号“紫玉金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841号
申请人因第20099706号“紫玉金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第11814772号“紫玉金砂”商标与第825045号图形商标是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在第21类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整体组合商标。二、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和推广,申请商标在行业内和社会上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很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及知名度材料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由汉字组合“紫玉金砂”及图形两个相对独立部分构成的图文商标,鉴于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为该标识构成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故本案不宜认定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谢峥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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