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00100号“万众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7 09:31:01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623
关于第21000100号“万众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734号
申请人因第21000100号“万众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42318号“万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19110号“万众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43275号“万众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23418号“万众药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86294号“万众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四、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三中国商标状态查询单打印件;举证商标的具体信息查询单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果没有实质影响,故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万众教育”与引证商标一“万众”、引证商标二“万众传媒”、引证商标四文字部分“万众药超”、引证商标五“万众生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为系列商标,或认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误认误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悦
牛三毛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