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781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7 09: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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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781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55号
申请人因第20378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467924号“澳谷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进行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包装箱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两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干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申请商标图形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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