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6751号“孕儿宝YUN ER B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860号
申请人因第20866751号“孕儿宝YUN ER 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41542号“孕宝”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裤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孕儿宝”及对应汉语拼音“YUN ER BAO”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孕儿宝”与引证商标“孕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时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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