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76810号“人人贷RENRENDAI.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7 09: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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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76810号“人人贷RENRENDAI.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61号
申请人因第19276810号“人人贷RENRENDAI.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15323号“人人代”商标、第10841525号“人人”商标、第4331346号“人人”商标、第16228943号“人人车贷”商标、第16232679号“人人车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被他人提起了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五处于审查程序中,请求本案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
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
2、我委已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了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及引证商标五在保险经纪、金融服务、金融赞助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是否生效尚不能确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人人贷”与引证商标一呼叫相同,“贷”与“代”字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五的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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