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59965号“ 1 SECO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59号
申请人因第20459965号“1 SECO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80850号“一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进行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门店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1 SECOND”可译为“一秒”,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故两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裙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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