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89086号“净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7 09: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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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89086号“净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62号
申请人因第20589086号“净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并非直接表示商品功能和特点,其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净化"是指清除不好的或不需要的杂质,以达到纯净程度。申请商标“净化”指定使用在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刮胡刀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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