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20708号“WAX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668号
申请人因第20120708号“WAX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赫基国际集团自1999年发展至今,已成为旗下拥有多品牌的国际时尚集团,申请人企业系赫基国际集团于2015年成立的子公司。申请商标经申请人设计而成,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与第3183284号“WA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83283号“WA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完全是出于延续其集团在先商标权利的目的,并无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意,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浴液、洗衣剂、鞋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浴液、洗衣剂、鞋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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