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6685040号“润逸舒”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93号
申请人:山东博士伦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5日对第16685040号“润逸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知名眼药企业,其“润舒”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26098号“润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眼科器械等商品上,2016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2年3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眼科器械等商品上,2003年6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