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3278号“最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602号
申请人因第20683278号“最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品外观美丑纯属消费者主观判断,不存在因申请商标的含义而误导消费者的可能,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未带有任何欺骗性。另外,已有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最美”为对商品的特点进行描述性的语言,指定使用在第24类装饰织品;棉织品;无纺布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外观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在第24类之外的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嵇苏庆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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