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95936号“C旺 旺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308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4日对第14095936号“C旺 旺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第一、申请人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各自名义下的商标相互使用及品牌(商标)维护的权利及义务,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人、控股人均为在新加坡成立的旺旺控股有限公司,故申请人系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关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人有权援引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主张在先权利。
第二、申请人是食品行业内的知名企业,“旺旺”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注册、长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在业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73085号“旺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84821号“旺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42346号“旺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10695334号“旺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关联企业的第732204、730567、3528829、6350277、10695316、4710105、6350278、10666226号“旺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达到驰名状态,争议商标构成对“旺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第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旺旺”系列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和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除特殊说明外为光盘形式):
1、争议商标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2、引证商标商标档案、申请人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联合使用及品牌维护声明复印件;
3、引证商标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5、引证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登记等材料;
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列表、营业执照等材料;
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于使用引证商标产品所获的资质证书;
8、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旺旺”系列商标知名度的广告投放记录、宣传报道、销售合同、销售清单及发票;
9、引证商标受到工商行政保护的记录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