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19822号“荔满园驴庄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700号
申请人因第20719822号“荔满园驴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9483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然为文图组合商标,但其文字部分“驴庄”与图形表示的内容基本相同。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整体上难以区分,两商标若共存于“餐厅;茶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嵇苏庆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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