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07205号“温妮特WONN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716号
申请人因第21107205号“温妮特WONN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111980号“温妮WEN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1679号“OLYMWI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1339号“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字形设计等方面存在区别,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商品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温妮特”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温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服装”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内衣、内裤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鞋;围巾;腰带;帽;婚纱;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手套(服装);鞋;围巾;腰带;帽;婚纱;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悦
牛三毛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