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60236号“BB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7 1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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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60236号“BB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970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0236号“BB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706050号“B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正在考虑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91677号“B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BBB”与引证商标一“BBB”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椅子;躺椅;办公椅;摇椅;可躺式椅(家具);餐椅;床垫软垫;椅子腿;椅子软垫;椅垫;座椅家具;扶手椅;办公扶手椅;坐卧两用的折椅;活动靠背扶手椅;无扶手和靠背的长沙发椅;可伸长的沙发;沙发床;装有软垫的长沙发;豆袋椅;餐桌;办公桌;柜台(台子);桌面;梳妆台;阅书架(家具);书柜;书架;床;床架;木床;折叠床;床栏杆;床头板;卧室家具;木制床架;碗柜;带玻璃镜的柜橱;家具,镜子,画框;桌子;衣橱;软体家具;软垫;枕头;床座;床垫;床用的非金属配件;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磁性枕头;家具;茶桌;沙发;挂衣架;五斗橱;图书馆书架;玩具柜;壁炉屏风(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架;桌子;椅子(座椅);家具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 镜子(穿衣镜);画框;柳条制品;竹子篮筐(家具箱子);窗帘滑轮;条板式室内百叶窗”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邢妍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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