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361740号“银华好娃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312号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3日对第14361740号“银华好娃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650787号“好娃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好娃娃”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好娃娃”商标构成近似,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申请人的“好娃娃”商标在先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3、申请人的“好娃娃”商标于2006年在第5类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的第1472626号“好娃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在医药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造成市场混乱及不良社会影响。5、被申请人明显是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及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的销售商在中国的分布图、2009年度申请人区域销售商一览表、2007年1月《中国医药指南》杂志有关申请人“好娃娃小儿感冒颗粒”居2006年上半年15城市儿童感冒药销售排名前10强的报道、《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2007年度发展报告》中有关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2、2007年-2011年,申请人的《广告合同》及付款凭证、申请人策划、执行“好娃娃”宣传活动的相关文件及部分活动照片、相关网络媒体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材料;
3、经公证的申请人2006年度-200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材料;
5、申请人企业、商标、产品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
6、2001年-2010年申请人参与的相关公益活动材料;
7、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出具的排名证明文件;
8、申请人维权的相关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2、“好娃娃”是对儿童的赞美之词,该词汇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银华”是被申请人的商号,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主观恶意。3、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原则,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时间限制,不应任意扩大保护。4、争议商标经使用在市场中已经占有一定份额,在同行业中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标有争议商标的产品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3、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好娃娃”商标的恶意抢注。4、引证商标二已在医药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5、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9、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出具的《证明》材料;
10、2014年11月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出具的《2014年度非处方药统计排名的证明》材料;
11、2014年11月“好娃娃”商标荣获“2014年中国化学制药行业儿童用药优秀产品品牌”荣誉;
12、2014年12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续认定“好娃娃”商标为河北省著名商标的证书;
13、2014年-2015年“好娃娃”商标广告发布情况说明材料;
14、2011年两份好娃娃广告费发票;
15、标有“好娃娃”商标的产品照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