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24216号“东瓯国际教育基地 DongOu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Ba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54号
申请人因第20624216号“东瓯国际教育基地 DongOu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Ba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4557945号“東甌泵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此外,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国际教育”四字的专用权,又因“国际教育基地”不是法定的主体名称,故其不需要国家相关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东瓯”,其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東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东瓯国际教育基地 ”及其对应外文,与申请人名义不符,存在实质性差异,若将其注册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虽然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国际教育”四字的专用权,但相关公众仍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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