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642049号“信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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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7 13: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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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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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42049号“信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116764号重审第0000001842号
申请人:谯从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16764号《关于第15642049号“信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14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4016238号“CONFID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19476号“FRESH CONFID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11032号“CONFIDENCE 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洗洁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牙膏;洗衣剂;洗衣粉;干洗剂;洗发剂;洗面奶;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洗洁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牙膏;洗衣剂;洗衣粉;干洗剂;洗发剂;洗面奶;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洗洁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郝运璐
马静
高秀磊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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