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53634号“崖途YAT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7 13: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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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53634号“崖途YAT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671号
申请人因第20153634号“崖途YA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95346号“PELLI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单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崖途YATU及图”与引证商标“PELLIOT及图”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郝运璐
马静
高秀磊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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