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58257号“ASi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649号
申请人因第18558257号“AS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6119499号“AS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商标局引证的第16540389号“aS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委驳回其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郝运璐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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