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60042号“江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7 14: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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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60042号“江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640号
申请人因第19060042号“江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19082号“老里克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824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且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引证商标已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驳回注册申请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江泉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老里克湖及图”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郝运璐
马静
高秀磊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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