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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62078号“Z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7 14: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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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62078号“Z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630号

   

  

申请人:富林光徳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062078号“Z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7725号“Z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70704号“Z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99621号“Z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ZEN”与引证商标一中的“ZEN”、引证商标二“Zen”、引证商标三中的“ZEN”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ZEN”译为:禅,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郝运璐
马静
高秀磊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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