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30306号“征峰 Z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320号
申请人因第19030306号“征峰 Z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74098号“Z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征峰 ZF”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中的英文字母“ZF”,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气体净化装置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郝运璐
马静
高秀磊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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