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46558號“RAPID”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182號
申請人因第20746558號“RAPID”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人請求複審的商品僅限於“金屬電線桿、金屬建築材料、電纜橋架、金屬腳手架、鋼模闆”五項。2、商標局駁迴決定所引證的第8884127號“RAPI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在“金屬建築材料、金屬建築加固材料”商品上的註冊已被撤銷。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該五項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引證商標二撤銷決定書作爲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1、在本案審理期間,引證商標二已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其在“金屬建築材料、金屬建築加固材料、壓縮氣體鋼瓶和液壓氣減壓閥”商品上的註冊。引證商標現有註冊商品爲“五金器具、掛鎖、鑰匙、金屬鎖(非電)、彈簧鎖、鎖簧、車輛用金屬鎖”。
2、鑒於申請人明示放棄申請商標在“金屬栓”商品上的註冊申請,商標局關於該項商品的駁迴決定已經生效,本案複審商品僅限於“金屬電線桿、金屬建築材料、電纜橋架、金屬腳手架、鋼模闆”(以下稱複審商品)。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複審商品與商標局駁迴決定所引證的國際註冊第770456號“Rapid及圖”商標、國際註冊第614961號“Rapid”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商品及引證商標二現有效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韋萍
劉胤穎
田益民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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