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30607號“高山古田”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397號
申請人因第20730607號“高山古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776677號“高山梯田 ALPINE TERRACE”商標、第19531967號“高山梯田”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中“古田”的二字與“高山”一衕使用,其整體上具有強於福建省“古田縣”的行政區劃名稱的含義。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高山古田”與引證商標一、二显著識彆文字“高山梯田”文字構成、呼叫相近,且未形成明顯區彆含義,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甘草醣等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醣果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併存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飲料、冰茶兩項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
申請商標“高山古田”中含有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古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永壘
安蕾
戴豔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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