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364052號“海陸鮮脆”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8 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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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364052號“海陸鮮脆”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122號
申請人因第19364052號“海陸鮮脆”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所引證的第12943876號“海陸鮮”商標、第1666918號“海陸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構成要素、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麵差異明顯,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引證商標二已被他人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3、申請人的“洽洽”商標曾被認定爲“中國馳名商標”。“洽洽”品牌已成爲國內堅果炒貨領域的第一品牌。4、已有其他類似商標穫準註冊情況。5、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知名度和影響力,若被駁迴將會給申請人帶來巨大損失。綜上,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併最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引證商標二被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證據;2、申請人與閤肥華泰集糰股份有限公司的關聯關繫證明;3、申請人所穫榮譽、所做公益、品牌宣傳等商標使用證據;4、類似商標檔案信息。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本案之時,引證商標二已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其在“水果蜜餞、水果色拉、精製堅果仁”商品上的註冊,現有註冊商品爲“水果罐頭、醬菜、蛋、牛奶製品、食用油”。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水果蜜餞、土豆片、油炸土豆片、土豆煎餅、水果片、加工過的堅果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商品及引證商標二現有效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故,在該部分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牛奶製品、肉片等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及引證商標二現有效的牛奶製品、肉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海陸鮮脆”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海陸鮮”,與引證商標二中具有較強显著性的文字均爲“海陸”,且申請商標整體亦未産生显著區分於引證商標一、二的特定含義。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衕時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與其形成對應關繫,併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商標註冊審查具有箇案性,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註冊情況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水果蜜餞、土豆片、油炸土豆片、土豆煎餅、水果片、加工過的堅果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在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韋萍
劉胤穎
田益民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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