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318873號“方其舟見”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3 09: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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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318873號“方其舟見”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161號
申請人因第19318873號“方其舟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所引證的第1952432、6339861號“旂艦及圖”商標、第4621464號“旂艦”商標、第19188692號“旂艦會”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整體外觀、含義、呼叫、持有人所涉行業等方麵差異明顯,相關公衆施以一般註意力卽可區分,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2、引證商標一、二、三在其核定使用服務上已連續三年不使用,且引證商標二所有人早於2010年就已被弔銷。綜上,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併最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北京方其舟見文藝創作有限公司企業信息;2、引證商標二所有人被弔銷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本案之時,引證商標一、二、三均爲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市場營銷等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由文字“方”、“其”、“舟”、“見”一字排列組閤而成,其易被識讀爲“旂艦”,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中具有較強显著性的文字“旂艦”文字構成相衕,衕時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與其形成對應關繫,併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韋萍
劉胤穎
田益民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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