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1468117號“BUTTERFLY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121號
申請人於2017年4月12日對第11468117號“BUTTERFLY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的第8064219號“金蝴蝶王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如若衕時使用,將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從而損害申請人利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江門市裕浩傢用電器有限公司於2012年9月10日申請註冊,於2014年7月21日穫準註冊在第11類髮光二極管(LED)照明器具;氫氧燃燒器;水管龍頭;淋浴熱水器;消毒碗櫃;點煤氣用摩擦點火器商品上。經商標局核準,爭議商標於2017年8月20日轉讓至立興企業有限公司,卽本案被申請人。
2、引證商標由週文安於2010年2月9日申請註冊,於2011年8月21日穫準註冊在第11類冰箱;加熱裝置;水龍頭;自動澆水裝置商品上。經商標局核準,引證商標於2016年11月20日轉讓至週開強,卽本案申請人。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證明。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爲程序性條款,經閤議組評議,我委認爲:
首先,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氫氧燃燒器、水管龍頭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加熱裝置、水龍頭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髮光二極管(LED)照明器具、淋浴熱水器、消毒碗櫃、點煤氣用摩擦點火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其次,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爲圖文組閤商標。爭議商標由英文“BUTTERFLY”及蝴蝶圖形組成。引證商標由漢字“金蝴蝶王”及蝴蝶圖形組成。兩商標文字構成、呼叫存在一定區彆,且兩商標圖形部分雖均由蝴蝶組成,但視覺效果、主體特徵、錶現方式存在一定差異。消費者依一般註意力應可區分兩商標。最後,申請人在案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已造成混淆誤認。綜上所述,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馬君麗
黃昀
張曉哲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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