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347750號“京欣”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23 1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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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347750號“京欣”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274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05日對第18347750號“京欣”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極高知名度的第7844756號、第1532183號、第1532183號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相衕或類似商標上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企業介紹,商標廣告宣傳使用證據、相關榮譽、領導視察照片等作爲主要證據。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第1565期《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本案被
2、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三申請註冊日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經商標局核準分彆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藥製劑、片劑”等、第五類“醫藥製劑、化學藥物製劑”等及第9類“計祘機器、防毒麵具”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於總則性規定,其實質內涵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併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本案焦點問題在於: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是否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從而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的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牠們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京欣”與引證商標三“京新”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且均無一般消費者認知的確切含義,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實驗室用特製服裝”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防毒麵具”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在上述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在其餘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標誌不得作爲商標使用。該規定主要適用於所使用的商標故意誇大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作用等,從而掩蓋瞭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麵的真相,欺騙消費者,容易使公衆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爭議商標不存在上述情形,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另,爭議商標文字本身所錶示內容併無任何貶義或其他消極含義,因此,爭議商標標識本身不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産生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
此外,無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繫被申請人採取曏商標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僞造申請書件等欺騙手段取得註冊的,或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當手段”。
申請人其他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委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實驗室用特製服裝”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肖琦
趙秀輝
吳靜靜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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