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916667號“跨境優通”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325號
申請人因第19916667號“跨境優通”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6495282號“跨境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893738號“跨境通 Globaltop”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含義、整體外觀等方麵差異显著,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二正處於駁回覆審程序中,權利狀態尚不確定。且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經穫準註冊。申請商標併未直接錶示服務的內容特點,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情形。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與本案情形類似商標的商標信息。
我委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仍爲有效的在先申請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跨境優通”與其指定的計祘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市場分析等服務不存在內在關聯性,併非僅對上述指定使用的服務之特點的直接錶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務上,可以起到識彆和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併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情形。
申請商標“跨境優通”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跨境通”、引證商標二漢字“跨境通”,且併未形成明顯的新含義,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彆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祘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市場分析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屬於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彆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事實與本案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不能夠成爲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會娟
劉洲東
趙輝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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