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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112273號“奈思奈爾”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23 11:31:30    0670網絡整理    2799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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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112273號“奈思奈爾”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19198號重審第0000001838號

   

  

申請人:南京兆群商業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東靈通知識産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我委商評字[2017]第0000019198號《關於第18112273號“奈思奈爾”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於2017年9月28日作齣(2017)京73行初3121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我委被訴決定,要求我委重新作齣決定。該判決已髮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組成閤議組進行瞭審理。
  法院判決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3973933號“奈思爾”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註冊,其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原告關於引證商標不再構成訴爭商標註冊障礙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商標駁回覆審階段,引證商標的撤銷決定尚未作齣,被告依據當時引證商標的狀態所作齣的被訴決定併無不當。但鑒於原告在訴訟中提交的引證商標撤銷決定足以影響案件結論,本院對被訴決定予以撤銷,但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可以在市場中共存,引證商標已超過三年未實際使用,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於2017年6月12日經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W011019號撤銷決定予以撤銷註冊,併於2017年9月6日髮佈瞭註冊商標撤銷公告。至我委審理之時,引證商標已爲無效商標。
  根據法院判決,我委認爲:引證商標現已爲無效商標,不能成爲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馬君麗
陶璐
黃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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