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644340號“愛剋斯達”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3 11: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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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644340號“愛剋斯達”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550號
申請人因第19644340號“愛剋斯達”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具有特殊含義及显著性。申請商標與第6173013號“愛剋斯AIKS”商標、第12995592號“愛斯達 Asta”商標、第16121102號“愛剋斯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第19622051號“愛斯達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已被駁迴,第19622226號“愛斯達剋熱繫統”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尚處於駁回覆審程序中,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四的註冊申請已被商標局依法駁迴,故引證商標四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五爲在先申請商標。商標局駁迴決定中尚引證瞭第514720號“愛剋斯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複審的“運載工具用照明裝置;燈”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燈”等商品爲相衕及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六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共存於前述相衕及類似商品上容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六已構成使用在相衕及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侯文健
劉胤穎
覃莎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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