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915719號“GOOD FEEL”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3 13: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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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915719號“GOOD FEEL”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223號
申請人因第19915719號“GOOD FEEL”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7347960號“好感覺 GOOD FEELI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9339031號“GOODFEE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2713519號“柏思飛 BEST FEE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整體外觀和含義上均在較大差異,不易導緻消費者混淆,不構成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二權利狀態尚不確定。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企業大事記及全球髮展歷程;500強企業名録相關內容;部分報道。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在商標局註冊審查中,被駁迴註冊申請。
我委認爲,首先,鑒於引證商標二已被駁迴註冊申請,故該商標已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其次,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在整體構成和呼叫上尚可區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最後,申請商標“GOOD FEEL”完整包含於引證商標一獨立識彆部分文字“Good feeling”之中,文字構成、呼叫相近,含義上也無明顯區彆,整體視覺印象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衛生護墊”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衛生紙”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內褲襯裡(衛生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在該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併未體現申請商標標識,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産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一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內褲襯裡(衛生用)”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爽
段曉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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