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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009353號“唐緣春”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117號
申請人: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識産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唐山市開平區瑞信商貿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2月9日對第14009353號“唐緣春”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在行業內極富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3901195號“唐之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783119號“唐時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4202079“唐貢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上述商標共存極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二、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有抄襲摹仿之嫌,其行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會對市場秩序造成損害。衕時,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將誤導公衆,損害不特定消費者的閤法權益,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1、榮譽材料;2、“唐之春”商標的宣傳使用資料。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2月10日申請註冊,在第33類蒸餾飲料;利口酒;酒精飲料原汁;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預先混閤的酒精飲料(以啤酒爲主的除外);含水果酒精飲料;燒酒;白酒;開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商品上穫得初步審定併予公告後,申請人曏商標局提起異議。商標局於2016年10月19日作齣(2016)商標異字第36913號準予註冊決定,對爭議商標予以核準註冊。
2、引證商標一由
申請人於2004年2月3日申請註冊,於2005年11月28日穫準註冊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燒酒;蒸餾酒精飲料;葡萄酒;酒(飲料);含酒精液體;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飲料;米酒;黃酒商品上。經續展,引證商標一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11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