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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385212號“駝老大”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23 14:14:45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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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385212號“駝老大”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106號

   

  

申請人:榆林市鼕日駝老大服飾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中順盛源國際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李智612724196807210116
  
  
申請人於2017年4月11日對第13385212號“駝老大”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鼕日駝老大”繫申請人的企業字號及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瞭唯一對應關繫。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3916367號“鼕日駝老大”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974965號“鼕日駝老大”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爲衕地區衕行業的競爭者,且主要經營産品的範圍亦相衕或相近。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瞭申請人的商號權。四、爭議商標的註冊極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的在先權益,屬於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申請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被申請人的行爲屬於不正當競爭,爭議商標的使用可能導緻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10月18日申請註冊,在第25類服裝;羽絨服裝;皮衣;遊泳衣;防水服;戲裝;手套(服裝);皮帶(服飾用);腰帶;婚紗商品上穫得初步審定併予公告後,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曏商標局提起異議。商標局於2016年6月15日作齣(2016)商標異字第18537號準予註冊決定,對爭議商標予以核準註冊。
  2、引證商標一由蔣宏61270119730218125X於2004年2月18日申請註冊,於2007年4月28日穫準註冊在第25類服裝;針織服裝;絨衣;褲子;上衣商品上。經商標局核準,引證商標一於2014年3月6日轉讓至榆林市鼕日駝老大服飾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經續展,引證商標一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4月27日止。
  3、引證商標二由
申請人於2012年12月28日申請註冊,於2014年6月14日穫準註冊在第42類研究和開髮(替他人);質量評估;建築學;建築學諮詢;建築製圖;室內裝飾設計;服裝設計;託管計祘機站(網站);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建設項目的開髮服務上。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證明。
  《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的精神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已有所體現。《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爲程序性條款。經閤議組評議,我委認爲:
  一、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於類似商品與服務,兩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與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裝)、皮帶(服飾用)、腰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在上述三項商品上,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婚紗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裝、上衣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均爲文字商標。爭議商標由漢字“駝老大”構成,引證商標一由漢字“鼕日駝老大”構成。爭議商標完整包含於引證商標一之中且含義存在一定關聯,兩商標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共衕使用在前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在前述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瞭其享有的在先商號權,併構成對其商標的搶註。申請人在案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商號、商標早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已經宣傳使用併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的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三、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的標誌。本案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於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併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四、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但其併未説明其該項主張的具體理由,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申請人此項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五、申請人稱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主張證據不足,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手套(服裝)、皮帶(服飾用)、腰帶商品上予以維持,在服裝等其餘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馬君麗
黃昀
張曉哲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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