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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295421號“黔福滙”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23 14:54:37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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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295421號“黔福滙”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855號

   

  

申請人:三河滙福糧油集糰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市東巖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貴州滙鑫泉糧油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1日對第14295421號“黔福滙”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554640號“滙福”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554641號“滙福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54642號“滙福HOPE FUL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536023號“滙福”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3536036號“滙福HOPE FUL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4244208號“滙福HOPE FUL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4822497號“滙福HOPE FUL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4822516號“滙福HOPE FUL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10662188號“滙福”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10662211號“滙福HOPE FUL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滙福”商標在第29類食用油脂等商品上具有極高知名度,曾被認定爲河北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爭議商標已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複製和摹仿。三、爭議商標侵犯瞭申請人的知名字號權。四、被申請人註冊使用爭議商標將會對申請人産生巨大的不良影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申請人企業、産品簡介及諸引證商標檔案信息;
  2、關於認定“滙福HOPE FULL及圖”商標爲馳名商標的批複;
  3、申請人及“滙福”品牌、産品所穫榮譽、資質;
  4、相關銷售閤衕及宣傳照片;
  5、相關決定書、裁定書。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4月1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經異議程序,於2016年10月28日核準註冊併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類腌臘肉、食用油、榦食用菌、蛋、豆腐製品、加工過的堅果、魚製食品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期至2025年5月13日。
  2、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引證商標一至十在第29類食用油脂、鼕菇等商品上已經商標局核準註冊,諸引證商標均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現均爲三河滙福糧油集糰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
  3、2007年8月,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在第29類食用油脂商品上對申請人“滙福HOPE FULL及圖”商標予以保護。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和申請人證據2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以歸納爲:一、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所指情形。三、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商號權)”之情形。四、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之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爭議商標“黔福滙”爲純文字商標,“黔”爲貴州省的簡稱,爲錶地域的修飾詞,鑒於被申請人所在地處於貴州省,因此,“福滙”爲爭議商標的显著識彆部分。爭議商標显著識彆文字“福滙”與諸引證商標显著識彆文字“滙福”文字構成相衕,呼叫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食用油、榦食用菌、蛋、豆腐製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七至十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豆腐製品、蛋粉等商品、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鼕菇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若共存於市場,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分彆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腌臘肉、加工過的堅果、魚製食品、肉商品與諸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故在上述非類似商品上,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已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豆腐製品、蛋粉等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瞭諸引證商標,且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審理併予以瞭保護,故本案僅對爭議商標在腌臘肉、加工過的堅果、魚製食品、肉商品上的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審理。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雖可以證明其“滙福”商標經實際使用於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理原則,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的各項因素,申請人仍需就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其使用的“滙福”商標的持續時間、範圍、經濟指標、廣告宣傳等予以充分舉證,根據這一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滙福”商標在食用油脂等商品上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故在爭議商標與申請人“滙福”商標有一定區彆的情況下,爭議商標的註冊不緻誤導公衆,從而緻使申請人利益受到損害,故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併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所指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三,我委認爲,爭議商標“黔福滙”與申請人商號“滙福”整體有所差異,未構成高度近似,不易緻使消費者將之與申請人商號相聯繫,進而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商號權)”之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四,我委認爲,《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本身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構成要素有害於人們共衕生活及行爲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或者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腌臘肉、加工過的堅果、魚製食品、肉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紅
項佳
李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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