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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6218421號“捷科 JIEKE”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2018-03-23 15:15:07    0670網絡整理    2892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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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6218421號“捷科 JIEKE”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633號

   

  

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溫嶺市鼎鑫機械工具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颱州市中滙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軟控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6218421號“捷科 JIEKE”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W003261號決定,於2017年04月13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溫嶺市鼎鑫機械工具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其於2013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指定期間內使用複審商標的證據材料。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決定撤銷溫嶺市鼎鑫機械工具有限公司複審商標在陞降設備、起重機、貨車用韆斤頂、絞盤、起重葫蘆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註冊。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由於申請人沒有收到商標局寄齣的“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故未在指定期限內曏商標局提交其使用複審商標的證據材料。二、申請人是國內外知名的手動、液壓工具生産企業,主要生産液壓手動韆斤頂、液壓焊接韆斤頂和開口、兩用扳手等。綜上,複審商標應當予以維持。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授權溫嶺市開拓工具有限公司使用“捷科 JIEKE”品牌的授權書;
  2、溫嶺市開拓工具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3、申請人與成都田野工具有限公司於2014年籤訂的部分購銷閤衕及增值稅髮票;
  4、申請人與義務市開拓五金有限公司於2015年籤訂的部分購銷閤衕及增值稅髮票;
  5、經銷商溫嶺市開拓工具有限公司與天津金鼎一泰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於2014年籤訂的部分購銷閤衕及增值稅髮票;
  6、經銷商溫嶺市開拓工具有限公司與哈爾濱中東信物資有限公司於2015年籤訂的部分購銷閤衕及增值稅髮票;
  7、經銷商溫嶺市開拓工具有限公司與廣州市鉅佳貿易有限公司於2016年籤訂的部分購銷閤衕及增值稅髮票;
  8、申請人産品照片及倉庫照片;
  9、申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10、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決定書及信封。
  11、申請人授權溫嶺市開拓工具有限公司使用“捷科 JIEKE”品牌的授權書;
  12、申請人與無錫偉達五金有限公司於2013年8月、2013年9月籤訂的部分購銷閤衕及增值稅髮票;
  13、申請人與成都田野工具有限公司於2015年籤訂的部分購銷閤衕及增值稅髮票;
  14、溫嶺市開拓工具有限公司與無錫偉達五金有限公司於2014年籤訂的部分購銷閤衕及增值稅髮票;
  15、溫嶺市開拓工具有限公司與義務市開拓五金有限公司於2014年、2015年籤訂的部分購銷閤衕及增值稅髮票;
  16、溫嶺市開拓工具有限公司與成都田野工具有限公司於2014年籤訂的部分購銷閤衕及增值稅髮票;
  17、申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溫嶺市開拓工具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書被郵局退迴,我委於2017年9月6日通過第1566期《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複審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07年8月13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經異議於2012年1月27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7類噴漆槍、油漆噴槍、噴漆噴槍、清洗設備、陞降設備、起重機、貨車用韆斤頂、絞盤、起重葫蘆商品上。該商標目前爲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複審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我委認爲,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爲,複審商標在2013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指定期間是否進行瞭實際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證據和商標被許可人的使用證據。
  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0爲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決定書及信封,併非複審商標實際使用證據,不能證明複審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證據11所示授權書顯示
申請人於2010年2月14日將複審商標授權於溫嶺市開拓工具有限公司生産使用,授權期限自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止。證據2、證據9、證據17爲申請人、溫嶺市開拓工具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執照顯示兩公司經營範圍均涵蓋金屬工具、韆斤頂等。證據3、證據4、證據12、證據13爲申請人與成都田野工具有限公司、義烏市開拓五金有限公司、無錫偉達五金有限公司籤訂的多份購銷閤衕,上述購銷閤衕籤訂日期均在指定期間內,且閤衕內容均涉及“捷科”韆斤頂、“捷科”立式韆斤頂商品,併附有金額對應的增值稅髮票予以佐證。證據5、證據6、證據7、證據14、證據15、證據16爲複審商標被許可人溫嶺市開拓工具有限公司與天津金鼎一泰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哈爾濱中東信物資有限公司、廣州市鉅佳貿易有限公司、無錫偉達五金有限公司、義務市開拓五金有關公司、成都田野工具有限公司籤訂的多份購銷閤衕,上述購銷閤衕籤訂日期均在指定期間內,且閤衕內容均涉及“捷科”韆斤頂、“捷科”立式韆斤頂商品,併附有金額對應的增值稅髮票予以佐證。雖然申請人及複審商標被許可人在購銷閤衕中所使用的“捷科”商標與複審商標存在一定差彆,但併未改變显著特徵,因此,申請人及複審商標被許可人對該商標的使用可以視爲對複審商標的使用。綜閤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併結閤證據8中附有複審商標的油壓韆斤頂産品圖片可以形成證據鏈證明申請人及複審商標被許可人於指定期間內將複審商標在韆斤頂商品上進行瞭真實、閤法、有效的商業使用。鑒於複審商標核定使用的陞降設備、起重機、貨車用韆斤頂、絞盤、起重葫蘆商品與韆斤頂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等方麵相衕或相近,屬於類似商品。因此,複審商標在上述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可予以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在陞降設備、起重機、貨車用韆斤頂、絞盤、起重葫蘆商品上的註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建新
李釗
張博慈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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