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93222號“WOGAO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3 15: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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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93222號“WOGAO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115號
申請人因第20693222號“WOGAO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4613705號“WOOGOO”商標、第10144262號圖形商標、第6161608號圖形商標、第7095526號“中緻集成ZOE SPACE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至四)區彆明顯,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閤衕協議、宣傳冊、店麵圖片等複印件。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拉丁字母組閤“WOGAO”及圖形組成,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在拉丁字母構成、
整體外觀等方麵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的显著認讀部分-拉丁字母組閤“WOGAO”與引證商標一“WOOGOO”在拉丁字母構成、整體視覺效果、呼叫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將信息編入計祘機數據庫、會計兩項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業審計、辦公機器和設備齣租服務屬於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併存於上述服務上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經實際有效的商業使用,相關公衆已能將之與引證商標一相區分。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兩項複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將信息編入計祘機數據庫、會計以外的其餘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併存於上述非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一般不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上述複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將信息編入計祘機數據庫、會計兩項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尚
張世莉
徐曉建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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